省辖市卫生局会同当地人事局负责医学类相关专业人员到经济薄弱地区乡镇卫生院就业计划的制定、实施和协调等工作。
县(市、区)卫生局会同当地人事局负责落实医学类相关专业人员到本地区乡镇卫生院工作,包括组织专家面试考核、体检、培训等工作。
乡镇卫生院负责受聘人员的工作安排、考核、管理,并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第二章 招募和聘用
第五条 县(市、区)编办在每年底前根据乡镇卫生院事业编制的空缺情况和本县(市、区)可调剂使用事业编制情况提出用于招聘的编制限额,县(市、区)卫生局会同同级人事局根据编制限额提出下一年度招聘计划,省辖市卫生局会同同级人事局、编办根据所属县(市、区)的招聘计划提出全市需求计划上报省公开招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公开招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地需求计划,制订年度招募工作方案和计划,发布招募公告。
第六条 省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组织实施报名工作,对报名者在网上填写的《江苏省公开招募医学类相关专业人员到苏北、苏中经济薄弱地区乡镇卫生院工作报名表》(附件2)进行初审。
初审合格者,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打印的报名表及有关学历学位(在职人员还需提供执业资格证书)等材料送交省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进行现场资格审核。
第七条 资格审核合格后,根据年度计划及报名意向,省公开招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参加面试人员名单以及年度招募计划逐级下发至有关省辖市卫生局和县(市、区)卫生局。
县(市、区)卫生局会同人事局根据当地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有关规定组织面试考核及体格检查,并将面试考核和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名单经省辖市卫生局、人事局初审后报省公开招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八条 省公开招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聘用人员,领导小组办公室发聘用通知(附件3)。
毕业生持聘用通知与乡镇卫生院签订就业协议书。学校根据就业协议到省教育部门办理《报到证》。在职医生持聘用通知按有关程序办理人员流动手续和执业医师变更手续。
拟聘用人员持报到证(行政关系介绍信)和聘用通知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所在地县(市、区)卫生局报到。乡镇卫生院按照法定程序与拟聘用人员签订《公开招募医学类专业人员到经济薄弱地区乡镇卫生院工作聘用合同书》(附件4),服务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