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运输企业要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深入查找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切实整改安全隐患,及时、全面掌握车辆安全运行状态。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严格安全管理,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要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定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完善劳动合同,对与驾乘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条款进行梳理,在劳动合同中要明确提出有关安全要求、责任和处理条款,并认真进行上岗前培训,把好驾驶员招聘关和日常教育关。要重点加强对运输从业人员尤其是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充分利用GPS等先进手段,严防车辆超员、超速、带病运行,严防违章行车和疲劳驾驶。要加强对驾驶员的监督管理力度,经常实地了解驾驶员的驾驶行为,积极配合管理部门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教育,及时处理驾驶员违法行为。各客运经营户要对客运驾驶员的驾驶资格(具体包括:年龄、驾龄、准驾车型、从业资格证、驾驶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不在本地区办理的相关证件要认真进行审核;对排查出有重大交通违法行为和年记分已达12分的驾驶员,一律下岗培训,培训合格后方能重新上岗。对已被公安交警部门暂扣和吊销驾驶证件的人员,要逐一登记,上报所在地公安交警和交通运管部门。
(二)强化超员违法行为的源头监管。各地交通运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好“三关一监督”,即: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严把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严把营运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关,搞好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监督。进一步加强对客运站的监督管理,认真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严格执行“三不进站”、“五不出站” 制度,即: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发车区)、无关车辆不进站、超载客车不出站、安全例检不合格客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对进站作业的车辆座位进行逐一排查,严防车辆实际情况与证件不符而造成车站超额售票。要认真做好营运车辆的技术管理工作,把好汽车客运站出站车辆的技术状况关,对车辆临时增加的移动座位进行全面清理。所有出站车辆、驾驶员必须经车站指定的专人审核签字,坚决防止超员车辆、“带病”车辆、证件不符的车辆出站运行。各运输企业要加强客运车辆途中上客的管理,坚决杜绝途中超员现象。各汽车客运站要完善技术设施条件,落实符合条件的例检人员,加强对司乘工作人员的宣传教育,增强司乘人员接受检查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三)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各地交通、安监、公安部门要监督道路运输企业切实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完善强化运输企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对安全条件达不到要求、存在重大隐患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且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取消其相应的经营许可。安监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多次发生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或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以及所属车辆存在重大隐患的运输企业及其负责人严格依法追究责任,并在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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