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农转居”土地和房屋确权问题
(五)1986年12月31日《
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已经建成的集体土地房屋,按历史用地和房屋确权发证。
(六)1987年1月1日后建成的集体土地房屋,按《
广州市农村房地产权登记规定》第
19条规定和穗办〔2002〕17号文件办理。
(七)经村集体决策已建成集体物业占用的集体土地,符合城市规划且该集体经济组织有发展留用地指标的,可以划定为经济发展留用地。
三、关于“城中村”改造问题
(八)“城中村”改造坚持依法依规、一村一策的原则。市政府负责“城中村”改造的指导和协调,区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统筹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组织实施。
(九)由各区政府牵头指导各村编制“城中村”改造方案。方案如与控制性详细规划无矛盾,经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批准后,报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审批;方案如与控制性详细规划有矛盾,应先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论证,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改造方案连同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审查意见报区、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审批;方案经批准后,由改造主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具体组织实施。
(十)“城中村”改造可采取整体改造、抽疏建筑、打通交通道路和消防通道等多种方式。改造时要按规划同步配套建设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小区外市政道路、绿化、环卫等市政公建配套设施由政府负责建设,小区内配套基础设施由改造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建设。
(十一)“城中村”改造应尽量保留能充分传承传统建筑风貌和文化特色的房屋、祠堂、街区等建筑,并在规划设计方面尽量兼顾延续传统屋村文化特色建筑和景观。
(十二)为提高用地效益,“城中村”改造范围内集体经济发展用地上的集体厂房、商铺、仓储用房等集体物业房屋可与“城中村”一并改造,其使用功能和容积率可按所在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予以调整优化,不要求按原状改造。
(十三)“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的编制资金按照市、区、村各出1/3的原则解决,市的资金在城建资金中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