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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农转居”和“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问题的意见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农转居”和“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问题的意见
(2008年5月26日 穗办〔2008〕10号)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农转居”和“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积极稳妥解决“农转居”和“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在《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中村”改制工作的若干意见》(穗办〔2002〕17号)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农转居”涉及土地征收政策问题

  (一)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征地补偿的政策规定,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提高农民生活水平。

  (二)政府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萝岗区按照10%的比例,其他各区(县级市)根据适度从紧并与以往政策相衔接的原则,在不超过15%的范围内确定具体比例,划定经济发展留用地。以往征地时政府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留用地协议的,仍按原协议比例执行,并创造条件积极落实。如省、市就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问题出台新的管理办法,按新的办法执行。

  (三)实施区域开发时,应预先规划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留用地,并尽可能相对集中连片使用,以利于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报批手续应与征收土地报批手续一同上报,征地单位应配合行政职能部门协助集体经济组织办理用地报批手续。留用地为集体性质且原属于工业、仓储用途的,经法定程序可调整用于除商品房开发以外的发展集体经济其他项目。留用地上的开发项目可由集体经营,也可采用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形式。已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性质的留用地,经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按《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10条规定作出同意转让的决定并公示后,可以转让。集体经济组织选择留用地开发项目、经营形式,必须先征求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见,实行民主决策。留用地的收益依有关法规处置,主要用于增加原村民收入、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费、发展集体经济以及公益性福利事业。

  (四)征收土地时,因用地域规划限制不能划定留用地或划定的留用地难以利用的,经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一致,可以货币方式予以补偿;涉及留用地再次征收的,可按同等价值土地予以置换,确实难以置换的,按货币补偿办法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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