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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国家成品油电力价格调整方案和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意见的通知

  (三)切实保障成品油供应和运输。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全区煤电油气运的统筹调度,及时解决影响我区经济运行的重大问题和煤电油气运的突发问题,保障煤电油气运正常供应。中石油内蒙古销售分公司应确保成品油全年供应650万吨的目标,其中柴油供应是重点,要尽可能落实油源和调度计划,保证按计划实施,不能停止供应。当前,重点解决大港油田和任丘油田向我区输送成品油的运输问题,呼和浩特铁路局要抓紧研究计划,到7月上旬保证兑现40%以上的运量。要积极采取措施,解决鄂尔多斯地区露天煤矿生产用油问题。
  (四)加强铁路运输协调,合理安排运力。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坚持铁路运力向重点企业、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倾斜。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铁路运输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扩大运力供给,努力缓解铁路运输紧张的矛盾。对全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白货”企业和物资,要给予倾斜,努力提高“白货”运输比例。在落实国家外运煤炭任务的同时,做好区内煤炭运输工作。
  二、强化资金调度,确保价格补贴政策及时到位
  要充分认识稳定出租车行业的重要性,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将城市出租车的油价补贴兑付工作抓紧抓实。立即启动对出租车经营者的补贴兑付工作,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尚未拨付到盟市、旗县之前,由盟市、旗县财政部门抓紧垫付资金,及时将补贴资金全部兑付到出租车经营者手中,以消除油价调整对出租车行业的影响。对其他行业的各项补贴措施也要按要求尽快落实到位。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资金调度,确保补贴资金需求。
  三、对电煤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严格控制成品油、电力价格调整的连锁反应
  (一)对电煤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全区煤炭生产企业供发电用煤,包括重点合同电煤和非重点合同电煤,其出矿价(车板价)均以2008年6月19日实际结算价格为最高限价;当日未交易的,以此前最近一次实际结算价格作为最高限价。临时价格干预期间,煤炭生产企业供发电用煤出矿价(车板价)一律不得超过最高限价。
  煤炭供需双方已签订合同的,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价格履行电煤合同。煤炭运输等流通企业要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价或价外加价。
  (二)严格控制调价后的连锁反应。成品油调价后,与居民消费密切相关的铁路客运、城市公交、农村牧区道路客运等价格均不得提高,出租车运价也暂不调整。对出租车行业的影响通过增加财政补贴解决,对相关交通运输行业要督促经营者降低成本,尽量消化上游产品价格调整产生的增支因素,在此基础上,充分考虑市场供求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统筹兼顾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严格控制调价幅度。同时,要继续清理整顿收费项目,加大政府规费减免力度,对整车运输的蔬菜、生猪等鲜活农产品的过路过桥费一律予以免除,落实向地震灾区运送抗震救灾物资免缴过路过桥费的优惠政策,努力降低运输成本,减轻经营者负担。在通货膨胀压力未得到明显缓解之前,在对成品油、电价、煤价实施价格干预期间,各地不得开征新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尽量不提高上述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标准。
  (三)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分析。加强对涉及市场供求的监测分析,要全面、准确、及时地跟踪成品油、电力及交通运输等相关行业的市场价格动态,及时掌握市场动向,捕捉苗头性、趋势性问题,并制定化解矛盾的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要密切关注,严密防范,遇有重大、突发紧急情况,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确保将其化解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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