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国家成品油电力价格调整方案和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发电〔2008〕57号 2008年7月4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国家成品油电力价格调整方案和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落实国家成品油电力价格调整方案和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的意见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二○○八年七月)
为了应对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大幅上涨,解决国内成品油价格与原油价格倒挂和供求矛盾日益突出的问题,2008年6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通知,决定自6月20日起,将汽油、柴油销售价格每吨提高1000元,航空煤油价格每吨提高1500元。油价提高后,与居民消费价格密切相关的铁路客运、城市公交、农村客运、出租车、液化气、天然气价格一律不做调整。同时,为了缓解电力企业经营困难,保障电力供应,7月1日起,将全国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2.5分钱,并对电煤价格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已将具体调价方案和对电煤价格实行临时干预的措施下达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为确保国家此次价格调整和临时干预措施在我区的顺利实施,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力组织好煤电油气运生产、运输和调度,确保供应
(一)切实组织好煤炭生产。为确保迎峰度夏和北京奥运会期间向京津唐地区足量稳定供电,今年自治区原煤生产目标任务由年初确定的4.2亿吨增加为4.4亿吨,新增的2000万吨原煤产量主要解决火电企业用煤。要千方百计落实好煤源,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基础上努力增加煤炭产量,尽快缓解当前电煤供应的紧张局面。进一步搞活煤炭流通,取消对周边地区煤炭进入我区的限制,使周边地区煤炭参与我区的市场竞争。各有关部门要坚决打击非法开采、盗采煤矿等违法行为,取消煤炭生产、运输环节的不合理收费,尽量增加区外原煤进入我区乃至蒙古国原煤的进口过货量。
(二)加强用电需求侧管理,保证电力供应。要切实保障我区发电企业用煤,合理安排发电计划和检修计划,确保电力市场供应。进一步加快电网改造和建设步伐,提高送电能力,保证电力送得出、用得上,保障电源和电网安全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