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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明电[2008]31号文件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明电[2008]31号文件的通知
(内政办发电〔2008〕55号 2008年7月3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当前地质灾害防范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明电3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一并贯彻落实。
  一、制定防灾方案,健全群测群防体系。进入6月份以来,我区降雨天气明显增多,极易引发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特别是中低山、丘陵区和矿山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更大。各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结合《内蒙古自治区2008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当地实际,切实做好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范工作。要深入地质灾害防治第一线,有针对性地提出应对措施,督促落实防灾责任;要广泛宣传防范地质灾害的科普知识,不断提高群众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要充分发挥苏木乡镇、嘎查村基层组织和干部群众的作用,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
  二、深入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做好灾害预警预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盟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规划成果,组织力量对旗县所在地、苏木乡镇、嘎查村和重要流域、公路、铁路交通干线、重要设施等区域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巡查排查。对发现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制定应急避让预案,遇有险情及时组织人员撤离避让,防止地质灾害造成群死群伤事故。
  气象、水利、地震、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总结近年来因降雨引发地质灾害险情的预警预报经验,密切关注气候变化,分析雨情可能引发的地质灾害,及时做好预警预报工作。对重大地质灾害要进行专门监测,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三、严格落实汛期防灾责任,加强地质灾害防范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做好防范地质灾害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防灾责任制贯彻到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全过程。各地区要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督查,确保地质灾害各项防范责任和措施落实到位。建设、交通、铁路、水利、国有资产管理、地震、安全生产监管、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协同配合,制定措施,切实将交通沿线、重大建设工程区、学校、厂矿企业等范围的地质灾害防范责任制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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