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民生信息系统建设的通知

  (四)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各级政府要发挥主体、主导作用,组织、协调、整合各种资源,统一规划业务系统建设,明确建设目标和要求,落实建设、运行、维护等费用。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调动社会技术力量参与系统建设,推行软件开发、系统集成、运行维护的外包服务。
  (五)分级负责,各负其责。盟市、旗县政府是本级网络系统和平台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当地网络系统和平台建设,确保当地网络系统正常运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是本系统网络系统和平台建设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信息系统关键网络硬件设备、安全保密防范、自治区本级网络平台建设、系统应用软件开发、网络管理等工作。
  四、2008年主要任务分解
  (一)基础网络建设
  1.按照民生信息系统的使用要求,建立和完善全区电子政务三级传输骨干网,改造、优化、升级自治区电子政务网络平台,确保网络安全、稳定、可靠、通畅运行,重点保证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建设厅三个部门的网络连通到盟市、旗县的对口单位。自治区本级平台及与盟市的网络互联工作由自治区信息办负责;盟市、旗县级平台,盟市与旗县以及盟市、旗县与各相关部门的网络互联工作,由盟市、旗县级政府负责。
  2.自治区到本级各部门以及到盟市的电子政务网络传输信道的资费由自治区承担;盟市到本级各部门和到旗县的传输信道的资费由盟市承担;旗县级政府负责旗县到本级各部门的传输信道的费用。
  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和自治区信息办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在2008年7月底前制定出总体建设方案,在8月20日前确定民生信息系统建设相关标准规范。
  (二)业务系统建设
  根据民生信息系统建设总体目标和建设步骤,各部门于2008年9月底前,制定出各自业务子系统建设的三年规划和实施方案,明确年度建设任务和进度要求;2008年年底前,完成以下工作: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1)建立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参保居民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电子档案。
  (2)全面启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并使用统一的数据标准和上传软件将参保居民电子档案及时上报到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实现全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数据的集中与共享。
  (3)统一开发和推广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业务应用软件,为与自治区民生工程信息系统建设相关信息数据集中奠定基础。
  2.民政部门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