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民生信息系统建设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8〕54号 2008年7月15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
为切实加强我区民生信息系统建设,实现民生工作手段的信息化、网络化和现代化,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设目标
坚持以人为本,以强化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对民生方面的公共服务为核心,以完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廉租住房等与民生工作密切相关的信息系统建设为突破口,利用三年时间,基本建成与我区民生工作相适应的民生信息系统,促进民生工作的科学决策、有效监管和优质服务。
二、实施步骤
2008年年底前,依托自治区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实现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建设系统三级(自治区、盟市、旗县)网络的互联互通,有条件的地方力争将网络延伸到街道、社区。建立民生工作对象电子档案,确保完成全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居民、城市低保家庭和其他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普查电子档案录入工作,实现数据的传输和集中;力争完成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电子档案录入工作,努力实现旗县以上信息化管理。2009年,实现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廉租住房等民生基础工作的网络化、信息化。2010年,实现全区民生各相关业务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息的有效共享。
三、建设原则
(一)立足需求,统筹规划。从政府、企业和公众日益提高的应用需求和我区实际出发,充分利用现有基础网络、设备和人员,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科学制定技术方案,有效整合网络资源,实现民生信息系统的上下贯通和横向联接,既满足当前需要,又具有前瞻性和可扩展性。
(二)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坚持建设与应用相结合,从民生信息系统最基础、最迫切的工作入手,区分轻重缓急,先易后难,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逐步建立覆盖全区民生工作的信息系统。
(三)规范标准,资源共享。加强业务部门和信息部门的协调配合,规范和优化业务流程,统一制定民生信息系统的网络标准、数据标准和应用软件标准,建立全区统一的民生基础信息标准体系和规范化运作流程,促进部门间的业务协同和资源共享。加强基础数据的采集、整理、分类工作,建立民生工作对象电子档案,为各级政府决策、监管和公共服务提供准确、完备的基础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