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市教育局负责制定节能减排教育方案,把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知识纳入全市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体系。
(五)市科技局负责研究提出加快全市节能减排技术开发的建议措施,协调落实研究开发节能减排技术、工艺、设备,大力发展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
(六)市财政局负责研究提出支持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建议,对节能减排资金拨付使用进行监管。
(七)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研究提出铁矿、铝土矿综合利用的建议措施,会同市建委落实禁止使用粘土砖和关停粘土砖厂。
(八)市建委负责研究提出全市建筑领域节能减排的措施建议,具体负责建筑节能减排管理,协调落实禁止使用粘土砖和关停粘土砖厂方面的工作。
(九)市交通局负责提出和落实强化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管理的措施,提高交通运输管理水平。
(十)市农业局负责研究提出发展农村新能源和农业循环经济的建议措施,具体负责农业节能减排工作。
(十一)市水利与渔业局负责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拟订各类用水的价格政策;提出建立全市水资源利用内部循环体系的措施,协调落实科学节水、提高水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会同市统计局制定和落实全市用水考核指标。
(十二)市环保局负责根据环境保护政策法规,研究提出环境保护的措施建议,研究分析全市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协调落实重点排污企业治污和重点减排项目建设及监管工作。
(十三)市统计局负责建立完善涵盖全社会的节能统计体系和调查体系;会同市经贸委和市节能办加强全市能源统计核查和能耗指标的监测分析,定期向社会公布能耗减排指标;根据全市能耗统计资料,定期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供全市及分区县、重点耗能企业能耗指标完成情况和联席会议需要的统计数据,为全市节能减排工作提供数据保证。(十四)市物价局负责协调落实实行差别电价和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工作。
(十五)市服务业办公室负责研究提出强化全市服务业节能减排的措施,定期向联席会议提供全市发展服务业的情况。
(十六)市供销社负责加强本系统节能减排的管理,定期向联席会议提供供销系统节能减排情况。
(十七)市国税局负责协调落实支持节能减排的有关税收政策。
(十八)市地税局负责协调落实支持节能减排的有关税收政策。
(十九)市质监局负责分类制定和完善节能减排标准及其配套实施办法,加强对能源计量的监督检查。
(二十)淄博供电公司负责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供全市及市直机关用电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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