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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8〕46号 2008年6月11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为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牧区,改善农村牧区金融服务,促进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有关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全区范围内开展小额贷款试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为全区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承担对全区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其主要职责为:制定全区小额贷款行业发展规划;审批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和开业;对小额贷款公司自律性组织进行业务指导;组织有关部门处置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各盟市要明确一个主管部门作为属地管理机构,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开业的初审,承担日常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处置当地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准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注册登记,颁发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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