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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在农村推广使用散装水泥的意见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在农村推广使用散装水泥的意见
(淄政办发〔2008〕8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中关于“从使用环节入手,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的要求,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在农村推广散装水泥的指导意见》(商改字〔2006〕6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在我市农村推广使用散装水泥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农村推广散装水泥工作的组织领导
  发展散装水泥是一项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重要措施,近年来在我市得到了快速发展。“十五”期间,全市累计发展散装水泥2256.16万吨,水泥散装率达到55.84%,高出全国平均水平25.4个百分点,城区以及大型重点工程已基本普及使用散装水泥。但是,我市农村地区散装水泥供应和服务体系还不完善,水泥散装率不足10%,在农村发展散装水泥潜力巨大。各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应在继续抓好城区和大型重点工程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工作的基础上,将农村推广使用散装水泥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做好组织与协调工作,认真担负起本地区发展散装水泥的管理责任,通过必要的政策、资金、技术等扶持措施,提高农村散装水泥使用量和使用率。
  二、在农村推广散装水泥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以小康村建设为龙头,以乡镇为依托,运用现代流通方式,建立完善农村散装水泥推广市场网络,把散装水泥逐步推向农村。
  各区县、高新区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应参照城区推广散装水泥的工作经验,结合当地农村特点,以水泥生产企业为主体,依托经销商和运输户,坚持政策扶持、资金引导、农民参与、滚动发展,实现网点建设的统筹规划与合理布设。
  (二)工作原则
  1.鼓励水泥生产企业和粉磨站利用已有的农村水泥销售网络,向农村投放散装水泥配送、储存设备,改建或新建散装水泥销售网点和配送站。
  2.鼓励各类水泥制品企业(含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向周边农村用户销售散装水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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