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长、董事在任期内因经营决策不当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并不得继续担任董事长、董事职务。
三、明确相关机构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职权
(一)股东会及其职权的行使。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在多元股东构成的国有企业中,由自治区国资委派出的股东代表按照自治区国资委的决定发表意见、行使职权。
根据
《公司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自治区国资委行使股东会职权。主要包括以下职权:
1.批准董事会提交的公司经营方针、重大投资计划以及重要子公司的有关重大事项。
2.选聘或解聘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7.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8.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由自治区国资委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9.审批或修改公司章程。
10.向董事会下达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并进行考核、评价。
11.对董事会重大投融资决策的实施效果进行跟踪监督,要求董事会对决策失误作出专项报告。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经理层及其职权的行使。
按照
《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层除少数个别经理人员外,原则上不进入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