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
《公司法》的规定,根据自治区出资企业的规模和行业特点等,并考虑到董事会运营效率,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原则上由5至11名董事组成,其中外部董事占30%至50%。
董事会成员按规定程序由自治区国资委委派,其中,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选举产生,按照《
内蒙古自治区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根据需要可设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副董事长按照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程序产生。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的召集人。在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董事长职权;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代行董事长职权。
除特殊情况经批准外,董事长一般不得兼任经理。
董事会成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董事会每届任期为3年。董事任期届满,经重新聘任可以连任,其中外部董事在同一公司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董事会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内设若干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重大决策提供意见、建议。董事会设立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的日常工作,并列席董事会。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二)建立外部董事制度。
为了建立健全民主、科学的决策机制,进一步实现公司决策权与执行权的分离,解决内部人控制的问题,在国有独资公司建立外部董事制度。
外部董事由非本公司人员担任。外部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有关职务外的其他职务。
外部董事由自治区国资委选聘。选聘范围主要包括: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符合条件、胜任工作的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人员和非本企业的在任职期间经营业绩良好,已退出国有企业领导岗位的人员。选聘方式可采取直接选聘或面向社会公开选聘。
外部董事的报酬由自治区国资委确定,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中列支。除自治区国资委规定的报酬外,外部董事不得在公司获得任何形式的其他收入或福利。
(三)规范董事会的职权和义务。
按照
《公司法》和
《条例》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履行下列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