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城区城市道路停车收费单位的收费人员,应穿着统一款式服装;
(二)各城区城市道路停车收费公示牌应设在明显位置;公示牌应格式统一,内容应包括经营单位名称、编号、收费依据及标准、收费时段、收费方式、泊位数、监督投诉电话等。
十六、各城区城市道路停车收费单位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服务规范:
(一)佩戴上岗证;
(二)规范引导车辆按序进出、入位停放;
(三)保持场内整洁卫生;
(四)维护停车场内场地和绿地完好,出现损坏的负责恢复原状;
(五)确保停车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六)在醒目位置明示停车计费管理系统使用方法;
(七)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车辆停放;
(八)所有车辆必须通过刷卡计费系统收费;
(九)配备必要的照明和消防器材。
十七、各城区城市道路停车收费单位不得擅自转让已取得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经营权。
十八、进入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车辆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停车收费管理人员指挥;
(二)车辆必须按顺行方向依次按位停放;
(三)不得在泊位内从事维修、清洗车辆等活动;
(四)按照标准支付停车费用。
十九、对不支付或不按规定支付停车费用的市民,各区城市道路收费(监管)单位应将其违章证据提交市有关部门,纳入其个人信用记录,并依法追讨泊车费用。
对不支付或不按规定支付停车费用的外地停车人,区城市道路收费(监管)单位应做好证据收集工作,并依法追讨泊车费用。
二十、加大城市道路停车管理执法保障力度。
(一)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道路违章停车、违章设置泊位等的巡查监管,充分运用数字城管、自动监控等信息化手段,及时查处违章行为;对恶意逃避停车费用的停车人,应根据市政设施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信息,在办理车辆年检手续时要求当事人按规定缴纳有关停车费用。
(二)市城管执法部门要加强对人行道违章停车、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等的巡查监管,充分运用数字城管、自动监控等信息化手段,及时查处违章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