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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
(龙政办〔2008〕1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驻岩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8〕78号)和省总工会、省劳动保障厅、省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关于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通知》(闽工〔2007〕31号)精神,推动企业建立合理的工资决定和增长机制,实现企业发展和职工增收的双赢,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和《福建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要求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工资标准、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行为。
  我市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目标任务是:2008年全市各类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达到50%,覆盖职工率达60%;2009年建制率达到60%,覆盖职工率达70%;2010年全市各类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达到70%,覆盖职工率达80%;力争用5年时间在全市各类企业基本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遵循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方针,着力构建和完善三个机制。一是建立工资分配的协商共决机制,建立健全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工资分配问题进行协商共决的机制,集体协商要成为用人单位决定工资分配的基本方式;二是建立工资分配监督机制,企业工资分配方案、工资协议履行情况等要通过职代会、公开栏等渠道向职工群众公开,接受职工民主监督;三是建立工资分配的正常增长机制,通过工资协商,使职工工资收入随着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而增长,随着企业劳动生产率、政府工资指导线标准和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的标准提高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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