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因公出访的审批权限
1、副市级以上领导因公出访,由市政府行文上报省外办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
2、副县级以上人员因公出访,由其主管部门报市外侨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3、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科级以下(含科级)人员因公出访,由其主管部门报市外侨办审批。
4、我市人员参加跨地区出国(境)团组需按规定先履行报名审批程序。
5、我市因公出访严格按报批程序办理(见附件一、附件二)。出访报批件要有详细日程活动方案。
五、因公出访的管理要求
1、本着“围绕发展第一要务、服务全市工作大局”的要求,我市因公出访必须要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任务,做到“为发展而出国(境)”。每个出国团组一般不超过6人;出访1国不超过6天,出访2国不超过10天,出访3国以上不超过12天,离抵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必须按批准方案出访,不得绕道,不得随意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严禁以各种名义前往未报批国家(地区),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和互免签证国家。
2、党政机关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出访,要与其公职身份相称。既不得接受国内或境外企业资助,也不得接受境外中资企业的邀请出访。同一单位(部门)的领导,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或同时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在出访活动中要注重节俭,反对浪费。严格控制市直单位组团出访。
3、凡参加我省以外单位组团出访的均需按规定征求省外办意见。国家外国专家局及其委托直属机构组织的出国(境)培训团组根据文件要求,也要征求省外办意见。对不符合外事规定的参团人员,市外侨办将不予确认。
4、坚持因公出访团组的外事教育制度。派遣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和市有关部门应对出国人员进行外事纪律、安全保密及财务纪律教育;党政领导干部要严格自律,率先学习和严格遵守因公出访的各项规定;市外侨办负责出国人员教育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
5、坚持出访考察报告制度。出访团组完成出访任务一周内,必须如实把公务出访情况向市外侨办和上级机关提交书面报告。
6、因公出访实行事先审核制。申报单位的出访意向先经市外侨办审核同意后,再履行政府审批程序。
7、严格经费预算和核销。因公出国(境)经费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根据工作需要和出访计划安排经费,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各级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和国家统一出国(境)开支标准,在出国(境)预算内核销团组经费。党政机关干部因公出国(境)不得以任何形式由企事业单位出资或补助,不得向下属单位、企业或地方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