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审计监督“双百”制度的意见
(合发〔2008〕21号)
审计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充分发挥审计监督在经济运行中的“免疫系统”作用,大力推进我市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努力形成反腐倡廉制度体系,保障和促进合肥现代化滨湖大城市建设又好又快地推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就实施审计监督“双百”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审计监督“双百”制度的基本内容是:审计监督范围必须百分之百地覆盖所有涉及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的部门、单位和项目,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被审计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百分之百地整改到位。
二、实施审计监督“双百”制度,是我市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举措。全市各级审计机关及相关监督部门,必须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推进法治、维护民生、推动改革、促进发展作为审计监督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维护国家财政资金的安全和效益,促进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地方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机关效能建设,优化合肥发展“大环境”。
三、审计监督范围必须百分之百地覆盖所有涉及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的部门、单位和项目。全市各级各部门、单位凡是依法应当纳入审计范围的,必须自觉接受审计监督。要加强审计监督的统筹规划,全市各级审计机关和财政、监察、国资监管等相关监督部门及有关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要充分整合资源,加强协作,分级分类地确定各自的监督重点,建立健全监督责任机制和成果运用机制,避免重复监督和监督遗漏。同时,要充分发挥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审计体系力量,积极采取预算执行审计、财务收支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专项资金审计、财政财务督查、专项审计调查等多种形式,按照财政资金到哪里审计监督就跟踪到哪里的原则,有计划地对所有涉及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的部门、单位和项目都依法安排审计,努力实现每5年轮审一遍的目标,不留监督“盲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