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报的资料
(一)《河北省城市和建筑照明推荐使用产品目录申请表》;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产品执行标准;
(四)产品检测报告;
(五)省级及以上产品技术鉴定(评估)证书;
(六)生产制造单位质量体系管理文件或证书;
(七)使用单位出具的代表工程情况(交付使用1年以上);
(八)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证书。
五、受理、发布和调整
省建设厅随时受理申请,每季度组织专家审定一次,定期发布。
依据国家对城市和建筑照明产品的要求及技术进步情况,目录中的推荐产品一般情况下每年做一次调整(特殊情况例外)。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将从目录中剔除。
省建设厅委托河北省城市照明协会为编制《目录》的技术依托单位,负责日常技术咨询、评估、初审等业务支持工作。
各级城市和建筑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通知印发各行政区域内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检和有关生产单位。建设招标和使用单位在选用、招标采购和使用城市和建筑工程照明产品时,应当优先选用和采购列入《目录》的产品。
联系方式:省建设厅联系材料装备处:0311-87904570;省照明协会:0311-85116312。
附件:河北省城市和建筑照明推荐使用产品目录申请表
二○○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河北省城市和建筑照明推荐
使用产品目录申请表
产品名称:
生产单位:
(章)
代理单位:
(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河北省建设厅制订
说 明
一、此表一式三份,由申报单位、企业所在地主管部门、省建设厅各一份存档。
二、提供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