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定期发布《河北省城市和建筑照明推荐使用产品目录》的通知
(冀建材〔2008〕99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城管(市政公用)局、园林局,扩权县(市)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
“十一五”城市绿色照明工程规划纲要》(建办城[2006]48号),通过推广应用城市和建筑照明节能型产品,推进建设系统节能减排,提高城市和建筑工程公共服务质量,根据《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省建设厅决定定期发布《河北省城市和建筑照明推荐使用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编制的指导思想
城市和建筑照明以安全、高效、环保和可持续发展为原则,以强化政策导向、优化产业结构、加快技术进步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和节能优先,在城市建设和建筑中重点推荐使用以下节能型产品:
(一)灯具效率在80%以上的高效节能灯具和高光效、长寿命光源;
(二)能效指标或节能评价值达到或超过GB19573-2004标准的高压钠灯;
(三)能效指标能效因素(BEF)或节能评价值达到或超过GB19574-2004标准的高压钠灯镇流器;
(四)能效指标能效因素(BEF)不低于0.235的400W高压钠灯镇流器;
(五)通过气体放电灯电容补偿,功率因素不小于0.85。
(六)荧光灯用高频电子镇流器;
(七)三基色细管荧光灯(T5荧光灯管);
(八)LED小射灯系列产品;
(九)智能照明节能控制系统;
(十)其他节能、环保效果显著、使用功能安全、高效的照明产品。
二、编制的范围
城市和建筑照明产品包括建筑照明和城市功能照明、城市景观照明,其产品包括各类照明光源、照明器具和照明电器设备。列入目录的城市和建筑照明产品应当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
三、申报、评审的程序
目录实行企业自愿申请,专家评审,省建设厅认定发布的办法确定。本省生产单位向所在地城市和建筑照明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外生产单位可以直接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后,对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列入《目录》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