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城市住房建设规划、计划编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建房〔2008〕95号)
各设区市规划局、建设局、房管局:
最近,建设部印发文件、召开会议,对住房建设规划、计划的编制、公布和实施工作做出了新的安排部署。为落实建设部要求,做好我省相关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建设规划的编制、公布和实施的督促指导工作,省建设厅改由城乡规划处牵头负责,房地产处及其他相关处室配合;住房建设年度计划的制定、公布和实施的督促指导工作,省建设厅由房地产处牵头负责,城乡规划处及其他相关处室配合。
各市、县住房建设年度计划的制定、公布和实施工作,由当地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城乡规划、住房保障及其他相关部门配合。
二、将2006年8月31日省建设厅以冀建房〔2006〕413号文印发的《河北省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编制暂行办法》第五条修改为“编制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由各市、县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组织,房地产开发、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部门分工负责,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具体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