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障奥运会和残奥会期间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阿署办函〔2008〕42号)
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有关委、办、局,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各大企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保障奥运会和残奥会期间食品安全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电 〔2008〕46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保障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期间的食品安全,结合我盟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奥运会和残奥会期间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负总责。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要成立奥运食品安全组织保障工作机构,成员单位包括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按“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加大监管力度,统一协调、明确责任、齐抓共管,合力保障奥运会和残奥会期间食品安全,最大限度的预防、减轻和消除奥运会和残奥会期间食品安全危害和风险,确保奥运会和残奥会期间不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二、各地区要有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确保食品安全工作有人抓,具体任务能落实。要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协调机构的作用,统一领导本辖区内食品安全监管和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奥运会和残奥会期间不出现食品安全事故。
三、各级食品安全监督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在奥运会和残奥会期间要加大食品抽验力度,要建立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委员会、联络员会议,安排部署、检查有关工作落实情况。要规范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各旗、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向盟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供食品安全信息和监管情况,保持信息沟通,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阿拉善盟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要求,健全食品安全应急救援制度,扎实做好奥运会期间食品安全事故各项应急处置准备工作,一旦发生事故要按照要求及时上报有关情况,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危害和损失,并及时消除负面影响。
五、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因领导不力,本地区发生恶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的领导责任。要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通过政府监督、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对不讲信用、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企业和业主进行联合公示,并通过各种媒体向社会公开,形成联合防范、打击、惩戒的有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