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盟防灭火工程由领导小组统一审批,必要时报自治区有关部门审批。
2、实施防灭火工程,必须依据勘查单位提供的火区勘察报告,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咨询单位编制防灭火工程施工方案。
3、煤田防灭火工程(即无采矿权属的防灭火工程),按管辖区域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煤炭行业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方案,经各旗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后报灭火办,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4、煤矿防灭火工程(即有采矿权属的防灭火工程)由采矿权人提出施工方案,经各旗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后报灭火办,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5、古拉本矿区6-21勘探线及大岭井田煤矿防灭火工程由采矿权人提出施工方案报灭火办,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四)工程监管
1、防灭火工程实行招投标制。通过招投标,由具备资质要求和防灭火经验的施工队伍承揽工程。煤田防灭火工程招投标工作由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煤矿防灭火工程招投标工作由采矿权人组织,灭火办监督。
2、灭火办负责全盟防灭火工程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监督防灭火工程施工,并按招投标标的额的3%-5%收取防灭火工程管理费;按复坑方案预算全额收取复坑抵押金。
3、发改部门负责向国家和自治区申报防灭火工程立项审批及专项资金争取工作。
4、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火区的监测和防灭火工程的日常监管。
5、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煤田火区勘查报告的评价和审查工作。
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防灭火工程的日常安全监管工作。
7、公安部门负责防灭火工程所需火工品的管理。
8、电业部门负责防灭火工程的供电监管。
9、环保部门负责防灭火工程的环境监测和治理监督。
10、林业部门负责国家自然保护区内的防灭火监督。
11、监察部门负责监督防灭火工程审批、招投标、资金使用和验收过程中的依法合规行政行为。
12、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各级政府防灭火资金的使用监督和审计工作。
13、未经领导小组批准擅自施工的防灭火工程一律取缔。
14、各级新闻媒体对防灭火工程的全过程进行舆论监督。
(五)防灭火工程资金筹措
1、煤矿防灭火工程费用由采矿权人承担;煤田防灭火工程费用由工程中标单位承担。
2、申请国家、自治区地质灾害治理和煤田火区治理项目资金。
三、防灭火工程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