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切实加强停产整治、限期治理企业的整改检查和验收工作。对于达到整改要求的企业,要及时解除相关行政措施和其它限制措施,恢复正常生产。对于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治理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于未按要求完成停产整治的企业一律由当地政府责令关闭。
五是对于逾期未落实挂牌督办措施的案件,尤其是未能按要求取缔关闭违法企业的案件,要查清原因,分清责任,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办法》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对该地区的新建项目实行缓批、限批和停批。
(二)深入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以及火力厂发电机组脱硫设施运行情况的专项检查。
阿左旗督促巴彦浩特污水处理厂尽快规范化运行,并督促巴彦浩特垃圾处理厂认真落实环评要求。阿拉善经济开发区督促兰太污水处理厂尽快完成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运行工作,建立监管档案,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要加大对兰太自备电厂、太西煤集团兴泰电厂及其它新建电厂发电机组脱硫设施运行情况的检查力度,做好脱硫设施运行情况的现场监察笔录。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偷排、漏排、弄虚作假行为的,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高限额处罚。
(三)认真开展事关群众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重点区域污染企业的整治工作。
一是要求各旗、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对2007年以来新、改、扩建工业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是排放含氮、磷污染物和有毒物质的新建工业项目。对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或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必须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限期验收。
二是坚决落实国家产业政策,依法淘汰落后工艺。加大对列入淘汰目录中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工艺的监管,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造纸、印染、化工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的,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关闭。
三是严厉打击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企业,对屡查屡犯的企业采取"高限处罚"措施,对长期超标排污、私设暗管偷排、污染物直排、存在重大污染物隐患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治理无望的企业一律关闭取缔;对落后生产能力一律予以淘汰;对于违法排污造成严重损失、触犯
刑法的企业,一律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重点流域和区域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要在2008年6月底前完成治理;对逾期未完成的实行停产整治或依法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