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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决定

  15、加强对防沙治沙的金融支持,减轻税费负担。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防沙治沙的一系列优惠政策。扩大面向中小企业和农牧户的治沙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允许治沙权利人依法以林地、林木、草原使用权作为抵押,申请银行贷款。有关银行要加大对防沙治沙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做好金融服务。单位和个人进行防沙治沙及相关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应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政策,在建设期免征各项行政事业收费,经营期免征或减征有关行政事业收费。
  16、支持和促进非公有制防沙治沙事业的发展。鼓励和支持各种社会主体投资防沙治沙事业和发展沙产业,允许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经营。各种社会主体依法取得沙化土地使用权后,要按照签定的合同,限期治理。沙化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最高可达70年。各旗防沙治沙工程项目规划区内开展防沙治沙,经旗、开发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的,可以享受国家防沙治沙工程项目的资金补助。对集中连片治沙100亩以上的治沙造林户,所在旗、开发区应优先让其享受生态重点工程国家资金补助。在条件较好的沙化土地治理利用区内,企业、个人投资营造的防护用材兼用林,达到成熟龄后,在不影响区域内防护效益的前提下,可按照相关规定,有计划地安排采伐。征占用沙化土地和治理后的沙化土地,征占者要给予治理者合理的经济补偿,切实保障治理者的合法权益。
  七、切实加强对防沙治沙工作的组织领导
  17、各级人民政府对防沙治沙工作负总责。各旗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防沙治沙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防沙治沙作为改善人民生产、生活、生存条件和促进农牧民增收的战略措施,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认真组织实施。防沙治沙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的制度,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防沙治沙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防沙治沙的主要责任人。各旗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防沙治沙工作,自觉接受监督。同时,向社会公布防沙治沙情况,接受人民群众监督。防沙治沙实行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定期进行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凡在任期内未完成防沙治沙责任目标,致使沙化程度加剧或沙化土地扩展的,追究其领导责任。建立领导干部防沙治沙工作联系制度,各级领导都要确定防沙治沙工作联系点,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指导防沙治沙工作,总结经验,以点带面,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防沙治沙机构队伍建设,配备精干人员,积极开展防沙治沙组织、管理、指导、协调等工作。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加大行政管理和执法力度,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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