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实施GB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国家新标准的通知
(渝经建材〔2008〕9号)
各区县(自治县)经委(经贸委、企业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GB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新标准已于2007年11月9日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将于2008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标准代替原GB175-1999《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344-1999《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GB12958-1999《复合硅酸盐水泥》三个标准。新标准的实施将对进一步规范我市水泥企业生产,提高水泥实物质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以及推动水泥产业结构调整都将发挥重要的作用。为了做好水泥新标准实施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水泥产品标准是强制性国家标准,GB 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新标准的主要变化是:全文强制改为条文强制;在技术要求、混合材品种和掺量、合格判定等方面做了较大的变动。特别是在水泥品种划分、混合材种类、取消P.O32.5(R)、增加了氯离子限量的要求、选择水泥组分试验方法的原则和水泥组分定期校核要求及水泥出厂合格证等方面较原老标准都有较大的修改。新标准不仅对硅酸盐水泥的制造技术和工艺做了较为详细规定,强化了生产过程控制,而且还在交货与验收中增加了安定性仲裁检验时间,以及包装标志中将“且应不少于标志质量的98%”改为“且应不少于标志质量的99%”等方面的内容,所有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
二、各级工业主管部门(建材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组织领导,在各自职能范围内监督指导并帮助生产、施工企业和质检机构做好实施水泥新标准的各项工作。要把水泥新标准执行情况列入今年重点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各有关单位要对实施新标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和完善。
三、各相关单位应认真抓紧做好宣贯工作。重庆市水泥质量监督检验站要严格按照渝经建材〔2002〕5号文要求,积极抓好培训宣贯工作,强化我市水泥企业产品质量对比验证检验工作,主动帮助生产和使用单位及时与新标准接轨,使各单位充分了解和掌握新标准的内容,不留死角。各水泥生产企业应继续与重庆市水泥质量监督检验站做好对比验证检验,确保水泥新标准在我市能够得到正确贯彻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