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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二、加大投入,努力实现地质勘查工作的良性循环
  (一)建立地方地质勘查基金。为实现可持续发展,采取盟财政挤一点、旗财政拿一点、从矿业权收益中提一点的办法,筹措1亿元资金设立地方地质勘查基金。主要用于1:5万矿调工作,选定找矿靶区,进行市场化运作,所得资金再次用于寻找新靶区,形成良性循环,为各级地方政府调控矿业权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同时,积极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争取将盟内矿业权委托由我盟出让,并争取将矿业权出让价款分成比例尽可能向我盟倾斜,使地方能够储备更多的地质勘查基金。矿业权价款地方分成部分除安排一定比例的前期工作经费外,盟、旗两级按五五分成。
  (二)加快基础地质工作进程。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航测项目和资金,加快推进我盟北山成矿区带航测工作,依托国家、自治区投资来加快推进我盟1:5万矿产资源调查工作进程,提供更多找矿靶区。
  (三)充分发挥专业地勘单位的作用。遵循地质找矿规律,将重大地质勘查项目转由专业地勘单位承担,充分发挥专业地勘单位的资料、技术、人才和资金优势,实现我盟地质找矿上的重大突破。要在政策上给予专业地勘单位大力支持,使其能够大胆投入,积极工作。同时,盟、旗(区)以多种方式参与地质勘查工作,做到与地勘单位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实现双赢。
  (四)鼓励有实力的大企业、大集团进入我盟。积极支持盟内外有实力的大企业、大集团在我盟进行矿产资源地质勘查,使其成为我盟地质找矿工作中的主要力量之一。
  三、统筹安排,扎实推进地质环境治理与地质遗迹保护
  统筹考虑经济发展、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工作,完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机制和制度,切实改变重开发、轻治理的状况,推动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和谐发展。要加强灭火工程的地质环境治理工作,非经国家、自治区审批的灭火工程必须坚决停止,坚决贯彻执行自治区制定的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做到专款专用,并按“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尽快开展地质环境治理工作。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地质遗迹保护与合理开发。
  四、加强监管,维护稳定有序的矿产资源管理秩序
  (一)明确监管责任。各旗人民政府、阿拉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矿业秩序的监管主体,要切实担负起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的监管职责,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正确处理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要建立政府“一把手”负总责,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协同配合的矿产资源监管机制,层层签订责任状,实行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矿业秩序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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