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阿署发〔2008〕43号)
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委、办、局,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各大企业:
为了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保证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为全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资源保障,根据《
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盟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矿产资源管理新机制
(一)成立矿产资源管理专门领导机构。为了更加高效、快捷地开展我盟各类矿业权审核工作,盟行署决定成立由盟长任组长,分管副盟长任副组长,盟国土局、发改委、经委、公安局、财政局、安监局、环保局、林业局、水务局、工商局、农牧局、电业局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阿拉善盟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盟矿管委),专门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时限内对资源配置、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安全管理、森林和草原管理等方面进行论证。
(二)严格矿业权设置程序,提高矿业权准入标准。今后,我盟矿业权设置工作将严格按以下程序办理:矿业权申请人准备相应报件,向项目所在地旗(区)国土资源局(分局)提出申请,旗(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受理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形成报件,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10个工作日内将报件原件报盟国土资源局。对旗(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未签字的报件,盟国土资源局不予受理。盟国土资源局每月上旬对各旗(区)申请报件进行集中会审,提出初审意见报盟矿管委,同时分发到盟矿管委各成员单位征求意见。盟矿管委每月下旬安排一次专题会议对矿业权设置进行研究,对符合条件准予设置矿业权的项目由盟行署主要领导签字后,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今后,凡申请新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必须坚持探、采、加工一体化原则,坚持矿山储量规模和建设规模相适应,禁止大矿小开、一矿多开、人为分割矿体,凡新上并以出售原矿为目的的开发项目均不予报批。对国民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矿种,如:煤、铁、有色金属和贵重金属的中型规模以上矿产地,只允许具有采、选、冶综合加工一体化能力的专业部门、企业、科研院所、地勘单位和国内外有实力的企业集团(注册资金千万元以上)新设矿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