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阿署发〔2008〕42号)
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委、办、局,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各大企业:
现将《阿拉善盟地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阿拉善盟地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标准化和地名译写规范化,根据国务院《
地名管理条例》、
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内蒙古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名是指具有指位功能的自然地理实体和人文地理实体名称,包括:
(一)行政区划名称
1、盟、旗、苏木(镇)、街道办事处、嘎查(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等。
2、工业区、开发区、示范区、试验区、农场、林场、牧场、盐场、油田、矿山、口岸等。
3、城镇内的街、路、巷、胡同,广场、住宅区等。
(二)交通所用名称
机场、铁路(线、站)、公路(路、站)、桥梁、隧道、涵洞、渡口等。
(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1、山脉、山峰、山沟、山洞、隘口;
2、河流、湖泊、滩涂、泉、井;
3、高原、平原、沙漠、草原、丘陵、戈壁、湿地、森林;
(四)水利设施名称
水库、灌渠、水闸、河堤、水电站。
(五)风景名胜名称
公园、生态园、自然保护区、旅游景点、名胜古迹、纪念地等。
(六)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综合性办公(写字)楼、大型建筑物、厂、台、站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盟、旗行政区域内各类地名的命名、更名,地名书籍的编辑出版,地图上地名的使用,地名档案的管理,标准地名标志的设置,城市地名规划,地名信息网和地名电子查询系统的建设,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开展。
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是地名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进行统一管理,业务受上级地名管理机构的指导。其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