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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七)明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重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范围主要包括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自然资源性资产和地方国有金融性资产等各类国有资产,重点是经营性国有资产。各级政府要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准确把握国有资产的本质特征,认真履行经营性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加强对其他领域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逐步扩大国资监管范围。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国资管理体制改革和国资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和需要,加强指导与协调,明确国资监管主体,加大国资监管力度,扩大国资监管范围,努力实现国资监督管理的全覆盖。为深入推进我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在省一级要逐步将经营性国有资产纳入监管范围;在州市一级,选择昆明、曲靖、文山、大理等州市,进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全覆盖试点,取得经验后在全省范围内逐步推开。
  (八)创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方式。按照“分级负责,分类监管”的原则,省、州(市)国资监管机构和相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授权,对不同类别国有资产实行直接监管、授权监管或委托监管,并确保监管到位,实现保值增值。在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和依法监管的前提下,对经营性国有资产、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资源资产化后形成的国有资产,经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由相应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直接监管或授权相关机构监管。各类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通过采取多种监管方式,把不同部门、单位的国有资产归类集中,实行规范监管,集约经营,加快资源资产化、资产资本化、资本证券化进程,不断探索符合我省实际、积极有效的国资经营体制和监管方式。
  (九)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在省、州(市)两级地方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要求,加快建立和健全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保国资监管工作机构到位、人员到位和职责到位。继续完善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理顺运转机制,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合理、运转顺畅、监管到位。各州(市)要通过整合现有行政管理资源,加强州(市)国资监督管理机构建设,切实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同时在人员编制和经费上予以必要的支持。县(市、区)也要明确监管主体和职责,努力探索县级有效的国资监管体制和监管方式。省级国资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州(市)国资监管部门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同级政府的授权,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工作。各级政府对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职情况定期进行考核和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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