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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使用“中卫市沙坡头区”名称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使用“中卫市沙坡头区”名称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8]109号 2008年6月11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宁夏回族自治区设立地级中卫市等有关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国函[2003]139号)的规定:“中卫市设立沙坡头区,以原中卫县的行政区域为沙坡头区的行政区域。”“中卫市沙坡头区”这一名称已经法律程序予以确定,沙坡头区已成为中国行政区划序列中的组成部分,国家统计局也为沙坡头区赋予了新的行政区划代码。
  地级中卫市设立后,没有设立沙坡头区一级政权,只在原中卫县辖区设立了中卫城区党工委和中卫城区办公室,以“中卫城区”指代沙坡头区。“中卫城区”这一名称并未经法定程序予以认定,同时这一名称极易引起歧义,给工作和对外交往带来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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