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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厅、宁夏保监局等部门2008年宁夏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2.养殖业:能繁母猪1000元/头,成年奶牛6000元/头,后备奶牛3000元/头。

  (七)保险费率和保险费。

  1.设施农业:费率4%,平均保费:日光温棚320元/亩,大中型移动温棚84元/亩。保费可按照三个档次确定,其中:日光温棚每亩分别按240元、320元、400元确定;大中型移动温棚每亩分别按68元、84元、100元确定。

  2.小麦:费率5%,保费15元/亩。

  3.水稻:费率6%,保费24元/亩。

  4.玉米:费率5%,保费15元/亩。

  5.压砂西瓜:费率6%,保费24元/亩。

  6.脱水蔬菜:费率6%,保费60元/亩。

  7.葡萄:费率6%,保费48元/亩。

  8.苹果:费率6%,保费42元/亩。

  9.能繁母猪:费率6%,保费60元/头。

  10.奶牛:费率6%,保费:成年奶牛360元/头、后备奶牛180元/头。

  (八)保费补贴比例。对试点范围内的投保人,中央财政及自治区、市、县(区)财政将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当期保费补助。2008年保费补贴比例为:

  1.种植业:自治区财政补贴40%,市、县(区)财政(包括农垦局国有农场,下同)补贴30%,投保人自筹30%。

  2.养殖业:奶牛,中央财政补贴30%,自治区财政补贴20%,市、县(区)财政补贴10%,投保人自筹40%。能繁母猪,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补贴30%,投保人自筹20%。

  市、县(区)财政分担比例由各地自主确定。有条件的市、县(区)可适当提高财政保费补贴比例,相应减轻农民负担。市、县(区)保费补贴不到位的,自治区财政不予补贴。

  (九)保险机构。按照全区统一运作的方式,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按照有关章程和农业保险条款、费率等有关规定,开办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

  (十)保费管理。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单独核算、封闭运行、财政监督”的管理办法,自治区应承担的保费补贴由自治区财政与人保公司统一结算;市、县(区)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投保验收结果直接支付到人保公司指定开户银行。投保人自行缴纳的保费,由人保公司分支机构负责收取,农牧、林业等部门及乡村组织积极协助人保公司分支机构收取保费。赔款由人保公司负责向投保人兑付。

  人保公司及分支机构按照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结余下转、一年一入的原则,分险种核算,保费盈余不作利润进行分配,逐年滚存,以备大灾之年赔付。农业生产受灾后,由投保人向所在行政村报案,逐级报到乡镇政府,查勘定损后,由人保公司分支机构负责支付赔款,赔款在定损后7个工作日内赔付完毕。具体资金管理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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