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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监督考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专款专用原则。自治区财政对各市县(区)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中指定专门用途的资金,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四)分级管理原则。自治区财政负责对全区各市县(区)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管理;市本级财政负责辖区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管理。
  (五)监督考评原则。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要求,自治区财政每年对各市县(区)财力的均衡程度、保障县乡政权和机构公用经费的目标要求,以及各市县(区)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考评,以促进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的合理有效。
  第四条 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监督考评的主体是各级财政部门。自治区财政以市县(区)为单位实施监督考评。市本级对辖区实施监督考评。

第二章 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和使用范围

  第五条 自治区财政负责测算、分配和下达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各市级财政应结合本地实际,从自有财力中安排一定量的资金向所辖困难区进行转移支付补助。
  第六条 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重点使用范围:
  (一)用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津贴补贴、住房公积金和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缴费及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按时足额发放。
  (二)用于保障机关单位和基层政权正常运转。
  (三)用于解决事关民生的突出问题。
  (四)用于支持当地各项社会、经济事业发展。
  第七条 对于关系民生的资金,各市县(区)财政应当在年初预算中安排。年初财力确实无法安排的,要在当年新增转移支付资金中予以安排,防止形成新的欠账。
  第八条 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市级财政应当逐年增加对所辖区的财力性转移支付,逐步缩小市级与所辖区的财力差异。

第三章 市县(区)级机构运转公用经费要求

  第九条 各市县(区)在确保工资发放和解决民生问题的基础上,应适时调整其机构公用经费标准,提高机关事业单位运转水平。行政事业单位运转所需公用经费的内容主要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邮电通讯费、取暖费、差旅费等日常公用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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