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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监督考评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监督考评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8]106号 2008年6月1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监督考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监督考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逐步实现地区之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监督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若干规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监督考评管理,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运用监督考评的管理方法,对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全过程及其使用的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全面综合的考核与评价。
  第三条 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奖励补助及其他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财力与事权匹配原则。各市县(区)应根据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并结合现行财政体制要求,科学、均衡安排使用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切实提高财力与事权匹配方式的合理性和匹配程度。
  (二)公开透明原则。各市县(区)应将自治区财政对下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的补助和分配、使用和效果、管理和监督等情况纳入地方财政政务公开范围。各市县(区)政府要在财政预、决算报告中,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补助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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