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8]105号 2008年6月1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国办发[2007]7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管局要认真履行地方煤矿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各项基础性工作,规范工作程序,强化执法能力和手段,推进各项监管措施的落实。要对神华宁煤集团公司和宁夏发电集团公司及所属煤矿进行日常性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治理。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对神华宁煤集团公司和宁夏发电集团公司所属煤矿重大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并以抽查的方式进行复查。参与神华宁煤集团公司和宁夏发电集团公司所属煤矿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检查神华宁煤集团公司和宁夏发电集团公司及所属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提取及使用情况和职工教育培训情况。对神华宁煤集团公司和宁夏发电集团公司所属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管局牵头,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国土资源厅、公安厅、工商局等有关部门配合,依法予以关闭。
二、神华宁煤集团公司和宁夏发电集团公司及其所属煤矿要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动接受监管。神华宁煤集团公司和宁夏发电集团公司及其所属煤矿要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日常监督检查,认真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治理。神华宁煤集团公司和宁夏发电集团公司要定期将日常监督检查和开展专项治理情况向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管局书面报告,并依照《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要求,每季度将所属煤矿重大隐患排查整改情况报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管局。要规范事故统计工作,对所属煤矿发生的伤亡事故及时、如实报告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管局。
为更好地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区国有重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自治区安监局要重点加强对神华宁煤集团公司和宁夏发电集团公司内设的煤矿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安监局、处)的业务指导,并委托其承担集团公司所属煤矿的日常安全监管工作和其他有关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企业内部安全管理机构在检查中发现“三违”行为或安全隐患,依照有关规定,有经济处罚权、停产整顿权、提出免去矿长和有关管理人员的建议权,并应定期向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煤矿安全情况和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三、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可从神华宁煤集团公司抽调专业人员组成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专家组,为煤矿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神华宁煤集团公司要给予每位抽调到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专家组的专家足够的工作时间,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专家组顺利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