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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听证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

  (四)拟订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五)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举行听证工作,发布听证公告、通知,以及其他业务性的听证组织工作,依有关部门申请,可以由局法监处牵头组织听证,也可以由业务承办部门组织听证。

  第七条 草拟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由局法规处组织听证,承办部门主持听证。
  执法监察总队直接查处的行政违法案件,由局执法监察处组织听证,有关业务部门配合。
  不对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产生直接影响事项的,由负责该项行政事务的承办部门主持听证;对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产生直接影响事项的,由局法监处主持听证。必要时,负责该项行政事务的承办部门予以协助配合。
  涉及重大、复杂事项的,由主管局领导主持听证,承办部门组织,局法监处协助配合。

  第八条 听证员、记录员由组织听证的部门指定。
  听证主持人应当是组织听证部门的有关负责人或者主管局领导。
  听证员、记录员由局法监处组织培训。

  第九条 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听证,或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听证的,承办部门持本部门负责人或主管局领导签批的听证审签表,到局法监处登记编号后,制作和发布听证会公告、听证告知书、听证通知书、不予听证通知书等。
  对已决定听证的事项,因情况变化需要延期、中止、终止或恢复听证的,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或主管局领导批准同意,到局法监处登记编号后,制作听证延期、中止、终止、恢复通知书。
  对需要委托鉴定或者证人参加听证的,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或主管局领导批准同意,到局法监处登记编号后,制作听证鉴定委托书或证人参加听证通知书。

  第十条 听证程序根据不同情况,依照《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以及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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