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拟订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五)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举行听证工作,发布听证公告、通知,以及其他业务性的听证组织工作,依有关部门申请,可以由局法监处牵头组织听证,也可以由业务承办部门组织听证。
第七条 草拟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由局法规处组织听证,承办部门主持听证。
执法监察总队直接查处的行政违法案件,由局执法监察处组织听证,有关业务部门配合。
不对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产生直接影响事项的,由负责该项行政事务的承办部门主持听证;对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产生直接影响事项的,由局法监处主持听证。必要时,负责该项行政事务的承办部门予以协助配合。
涉及重大、复杂事项的,由主管局领导主持听证,承办部门组织,局法监处协助配合。
第八条 听证员、记录员由组织听证的部门指定。
听证主持人应当是组织听证部门的有关负责人或者主管局领导。
听证员、记录员由局法监处组织培训。
第九条 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听证,或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听证的,承办部门持本部门负责人或主管局领导签批的听证审签表,到局法监处登记编号后,制作和发布听证会公告、听证告知书、听证通知书、不予听证通知书等。
对已决定听证的事项,因情况变化需要延期、中止、终止或恢复听证的,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或主管局领导批准同意,到局法监处登记编号后,制作听证延期、中止、终止、恢复通知书。
对需要委托鉴定或者证人参加听证的,经承办部门负责人或主管局领导批准同意,到局法监处登记编号后,制作听证鉴定委托书或证人参加听证通知书。
第十条 听证程序根据不同情况,依照《
行政许可法》、《
行政处罚法》以及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