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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局、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效能建设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的意见的通知


  (六)合作开展税务检查。各级国、地税局要加强税务检查信息互通和合作执法,实施联合税务检查。尤其对汇总纳税的大型企业集团各分支机构、宁夏境内的各集团型企业和有关行业,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交办的稽查任务,从2008年开始实行联合检查。国、地税局在制定年度税务检查计划时,要协商确定联合检查的重点、内容、方法、时间和人员组成,共同实施检查,依法分别做出税务处理决定。在办理重大案件时,发现有涉及对方管理税收业务的重大税收违法线索和情况的,要及时通报对方或商请对方介入检查。对接到的举报案件,不属自己管辖范围的,要及时向对方传递信息,确保税收违法案件的及时查处。

  (七)联合评定纳税信誉等级。各级国、地税局要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联合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每两个会计年度评定一次,各县级局应在评定年度后一年的3月底前完成,各市级局在4月底前完成,自治区局在6月底前完成。

  (八)实现税收信息交换与共享。各级国、地税局要积极创造条件,采取国、地税网络互联或通过当地政府网平台等方式,尽快实现通过计算机网络交换信息。国、地税局同级之间要定期无偿互传包括纳税人户籍资料、货运发票数据、涉税案件资料、城建税税基数据(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征收数,查补税缓缴数及免抵退税数据)等在内的业务信息,以及工作制度、重点工作动态、工作资料(涉税文件、税务公告、政务资料、会议材料)、联系方式等在内的政务信息,努力实现税收信息共享。要定期交换税收会计、统计及计划报表数据。积极应用先进的税收综合征管软件系统和信息传输工具,大力推进多元化和现代化的报税方式,积极探索“同城办税”。

  (九)积极为政府决策提供服务。国、地税局要定期统计和公布工业企业税收完成情况,深入进行分析研究,为政府和有关部门决策提供依据。根据需要,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提出调整和完善的意见建议。定期提供全国和西部地区税收及税收优惠政策的对比资料和信息,便于政府决策参考。

  三、保障措施

  (一)抓好组织实施。各级国、地税局要共同成立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处理协作有关事宜。要定期召开协调会或工作例会,由国税局、地税局局长轮流主持,及时交流沟通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使协作配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各级国、地税局要树立大局意识,创新纳税服务理念,从工作标准、方法、手段、流程等方面,进一步探索国税、地税协作的新途径、新办法,不断降低纳税人和税务部门的办税成本,提高纳税人的遵从度和全社会的满意度,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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