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要措施
(一)联合开展税法宣传。各级国、地税局要联合编发基础性的税法普及教材,无偿向纳税人提供,加大对纳税人涉税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增强纳税人遵从税法和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为税收征管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在每年的税收宣传月活动期间,各级国、地税局要统一行动,联合组织大型宣传活动,印发税法宣传材料,在报刊、电视等媒体上共同开辟专栏,开展税收政策咨询活动。已设立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要对税务服务人员进行全面培训,使其熟知国、地税局所有业务,提高其服务纳税人的综合素质。
(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各级国、地税局要积极创造条件,实现税务登记的联合办公和办证。对已建立政务大厅或行政服务中心的地区,各级国、地税局要主动与当地政府沟通协调,今年上半年要共同进驻、联合办证,实现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一个机关受理、一套资料登记、一个税号管理、一份证件通用、一次收费完毕”的目标。
(三)联合核定个体工商户的定额。利用全国统一推行应用《个体工商户计算机定额核定系统》的有利时机,进一步规范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减少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核定和调整工作中的人为性、随意性。今年6月底前,各级国税局要全面推行《个体工商户计算机定额核定系统》,各级地税局也要积极推行计算机定税。对国、地税局共管的个体纳税户,从今年第三季度开始,各级国税局要通过定额核定系统核定的定额,在征求地税局意见后,联合发布公告,避免出现对同一纳税人核定税基不一致的问题。
(四)相互委托代征税款。为方便纳税人办税和节约税收成本,解决相互追补税款难的问题,各级国、地税局要相互委托代征稽查查补的相关税款、中小型集贸市场纳税户、偏远地区纳税户、临时经营纳税户应纳税款。委托代征的税务机关应及时提供政策业务辅导、票据供应、税款收缴等服务;受托代征的税务机关应依法、及时、足额的征收税款,共同做好税款代征工作,有效堵塞征管漏洞,提高税务机关税源监控能力和服务水平。
(五)联合加强所得税管理。各级国、地税局要严格执行《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共同搞好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工作。对纳税人利用企业合并、分设、改制等机会更换主管税务机关,逃避应缴税收(欠税)的,或以搬迁、异地登记、重新设立(开业)登记等手段骗取享受新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检查纠正,并将检查处理结果通报对应税务机关。对需要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国、地税局应按《宁夏国税局地税局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的规定,执行统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规范核定征收行为。对经营规模、方式、范围基本相似的企业,其核定的定额和执行的核定标准应基本一致,以避免因主管税务机关不同而形成税收负担不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