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因私事出国(境)证件管理的通知
(渝经组干〔2008〕11号)
各直管单位:
根据中组部、
公安部等五部委颁发的《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和《关于加强我市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实施意见》(渝委办〔2003〕10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严格制度、规范管理,经研究,现就直管单位领导干部因私事出国(境)证件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1.各直管单位领导干部在办妥因私事出国(境)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后,要向市经委组织干部处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持证人姓名、职务、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日期、证件号码和证件的使用情况等。其配偶出国定居或办理了外国长期居留证以及获得香港、澳门、台湾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本人也应向市经委组织干部处报告。
2.各直管单位领导干部因私事出国(境)返回一个月内,或领取出国(境)证件后因故没有出国(境)的,按国家和市里有关文件规定,应将本人因私出国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交市经委组织干部处集中保管。若已持有因私事出国(境)证件,按规定将有关证件交市经委组织干部处集中保管。领导干部若因私事申请再次出国(境),请事先按有关规定到市经委组织干部处办理相关手续。
3.各直管单位要认真做好本单位人员因私出国(境)的管理工作,加强对出国(境)人员的外事纪律教育,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对不按规定履行出国(境)审批手续或弄虚作假办理出国(境)证件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视情节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特此通知
附件:直管单位领导干部因私事出国(境)证件清理情况登记表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
二OO八年四月十日
附件:
直管单位领导干部因私事出国(境)证件清理情况登记表
单位(盖章): 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序号
| 姓 名
| 职 务
| 发证机关
| 发证日期
| 有效日期
| 证件号码
| 证件使用情况
|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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