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第
39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本条例第
二十一条规定,代理销售无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商品房的,责令停止代理销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将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商品房销售给他人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第
40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本条例第
二十条规定,将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商品房销售给他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购房款,并处以商品房售价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新建商品房销售许可证,销售或者变相销售收取款项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天津市房地产交易条例》第33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套房屋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天津市房地产交易条例》第33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套房屋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新建商品房虚假已售、待售信息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天津市房地产交易条例》第33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套房屋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八)举办房地产交易会,不到市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天津市房地产交易条例》第34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并处以三万元罚款。”
(九)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未申请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或备案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天津市房地产交易条例》第35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十)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不备案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天津市房地产交易条例》第35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责令其停止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伪造、涂改、转让、租借中介服务资质证书、备案证明、注册执业证书、执业专用章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天津市房地产交易条例》第35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 (一)项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代理房屋交易过程中,收取房款和房屋交易的押金、保证金、定金等,扣留委托人有效证件、房地产权属证书、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天津市房地产交易条例》第35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 (三)项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十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发布房地产交易信息未注明房地产咨询、经纪机构名称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天津市房地产交易条例》第35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 (五)项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十四)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
46条:“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出具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五)房地产估价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
52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
三十二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房地产估价机构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
52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
三十二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房地产估价机构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
52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
三十二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
52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
三十二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
52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
三十二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房地产估价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
52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
三十二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
52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
三十二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二)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不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申报登记就违规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
35条:“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三)住宅房屋装修人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
36条:“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四)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
38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五)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
38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
38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七)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
38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八)擅自拆改历史风貌建筑院墙、开设门脸、改变建筑内部和外部的结构、造型和风格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
42条:“违反本条例第
二十四条第 (二)项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九)损坏历史风貌建筑承重结构、危害建筑安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
42条:“违反本条例第
二十四条第 (三)项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