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深度超过2m的深基坑、管道沟的支护情况。
依据《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建筑施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7〕255号)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等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查和整改。
四、重点时段
第一时段(2008年3月至4月):要围绕确保全国“两会”期间建筑安全生产,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各市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的特点,研究制定隐患排查治理的具体实施方案,并做好部署和落实工作。
第二时段(5月至9月):要围绕汛期安全和北京“奥运会”安全,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筑企业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在6月份的“安全生产月”活动中,要集中组织好宣传教育活动,突出“隐患治理,防范事故”的主题,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培训教育和自查整改工作。各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和指导。省建设厅将于7月初对全省建设系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迎奥运”专项督查。
第三时段(10月至12月):要针对第四季度赶工期、抢任务现象增多和进入冬季的建筑施工特点,深入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积极防范遏制建筑安全生产事故。要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对辖区内重点地区(城市)、重点工程组织开展督查、抽查。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和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消除、处理。
11月上旬,各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开展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总结报告,报省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处。
五、信息报送
各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信息统计和报送制度,负责本地区隐患排查治理信息调度统计工作,每季度搞好汇总,并于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打击非法建筑施工情况统计表报省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处,同时报送文字说明。
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中“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工,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施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是指在排查出的重大隐患中,一时难以整改,需要在以后全部或者局部停工治理,且已经列入治理计划的隐患。
打击非法建筑施工情况统计表中“打击非法施工情况”是指对在建项目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报监手续等违反法定建设程序行为的治理情况。
各市建设主管部门报送的文字说明,主要包括: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进度情况,包括建设主管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建筑施工企业及相关责任单位的自查自改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落实和制度建立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经验、有效做法和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以及有关建议等。
请各市建设主管部门,明确1名同志作为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暨全省建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联络员。于2008年3月31日前将河北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暨全省建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联络员登记表报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处。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深刻认识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保障全国“两会”、北京“奥运会”等活动的重要意义,从思想和行动上高度重视起来,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切实把工作做深、做细。
(二)制定措施,落实责任。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将工作方案部署和落实到实处,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要果断采取处罚措施。对由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认真疏漏重大安全隐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沟通,形成合力。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与配合,共同做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及时消除隐患。注意发挥专家、学者等专业人士的作用,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积极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