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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林业厅关于征、占用林地林木采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林业厅关于征、占用林地林木采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林办发[2008]59号)


各市林业局、大兴安岭行署资源林政局、伊春市资源林政局,尚志、庆安国有林场管理局,省林业勘察设计院,省森林资源与环境科学研究院:
  根据《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征、占用林地林木采伐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征、占用林地采伐管理
  (一)审批依据。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的林木采伐审批,
  申请采伐单位须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国土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2、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或批准文件。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林权证明或所有权证书。
  4、采伐调查设计。
  临时性和内部占用林地采伐林木时,不需要提供国土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二)审批权限。永久性征、占用林地,临时和内部占用林地的林木采伐,分别由市(地)、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其中,征、占用国有林场林地的,林木采伐由市(地)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征、占用集体(个人)林地的,林木采伐由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征、占用有林行业林地的,林木采伐审批发证已授权或委托的行业,由其省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未授权或未委托的行业,由所在行政区域市(地)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征、占用省直属单位林地,需采伐林木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三)限额和计划使用。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的林木采伐限额和计划占用省预留指标,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填写采伐限额计划申请表(式样附后,同时提交调查设计),经市(地)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以征、占用林地采伐林木批准书(式样附后)下达采伐限额和计划。其中,采伐消耗蓄积1000立方米以上的,省或市级资源管理部门要进行现地验证。各审批发证单位依据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在发证管理程序B版中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二、几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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