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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失业人员协约式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失业人员协约式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
(大劳发[2007]74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推进我市失业人员协约式就业服务工作,提高就业服务工作机构的服务效能,现就进一步做好协约式就业服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指导思想
  坚持人本服务思想,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和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服务功能为目标,健全就业服务手段,规范就业服务行为,提高就业服务机构效能,更好地推动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和就业服务工作的开展,有效促进失业人员就业。
  二、工作目标
  到今年年底前,我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协约式就业服务协议书签订率不低于80%,其中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人员、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农转城人员、高校毕业生等新成长劳动力签约率达到100%;2008年年底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协约式就业服务协议书签订率达到95%以上。协议履行率达到90%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两年内我市要全面建立起失业人员协约式就业服务制度,将其作为公共就业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稳步推进,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普遍纳入协约式服务工作中;
  (二)各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不断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公共服务职能,将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控制在比较合理的范围内;
  (三)各区、市、县就业服务机构要指导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所不断完善协约式就业服务工作内容,大力拓展服务项目,进一步适应失业人员就业服务需求的变化,通过提供便捷、有效的服务,使有就业愿望的失业人员基本实现就业再就业。
  四、协约式就业服务对象
  我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主要包括:
  (一)就业转失业人员;
  (二)新成长劳动力中的失业人员;
  (三)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四)农转城人员中的失业人员;
  (五)大龄就业困难人员;
  (六)其他应作为协约式服务对象的人员。
  对不愿签约且明确表示自愿放弃各项就业服务的失业人员要详细记录其不签约的原因、时间等,确认后不再作为就业服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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