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区域内所有企业均有鲜明的企业文化。
(六)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AAA级单位标准。
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AAA级单位除达到AA级单位标准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持证上岗率均达到95%以上。
2、用人单位职业经理人均得到专业培训,持证上岗率达到80%以上。
3、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职工最低工资不低于当地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4、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全部实行民主管理制度,凡召开涉及职工利益等重要会议时,均有工会组织参加,对于工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用人单位都给予合理的解答与处理。
5、建立区域性工会联合会或联合工会,并在此基础上建立有当地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与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立相关的工作联系制度,并能够对区域内劳动纠纷及时稳妥的协调和处理。
6、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没有使用童工现象,没有违反规定超时加班现象。
7、区域内形成统一的企业文化理念与文化精神,经济效益在本地区处于领先地位并保持持续增长势头。
五、组织实施
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和谐工业园区创建活动由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负责。
六、评审工作
按照“突出重点、循序推进”的工作思路,我市2007年的评审工作重点为国有企业和各类工业园区,2009年重点评审范围将扩大到外资企业,之后将逐步扩大到各类企业和工业园区。
(一)评审级别
1、各区市县负责劳动关系和谐企业A级单位评定。
2、市里负责劳动关系和谐企业AA级单位和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A级、AA级单位评定。
3、省里负责劳动关系和谐企业AAA级单位和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AAA级单位评定。
(二)评审程序
评审工作按照申报、评审、公示、表彰、公布五个阶段进行。
1、参评单位上报申报材料。
2、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对申报材料和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按照评审标准进行审查,对经审查合格的申报单位送交三方会议进行评审。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对评审单位进行表决。
3、对拟评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工业园区”的单位进行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公示期为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