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石柱县庆湾煤矿整改验收的批复
(渝经煤安〔2008〕39号)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石柱县庆湾煤矿恢复生产的请示》(石煤安监文〔2008〕29号)收悉,市经委会同石柱县安监局安监人员,于2008年4月18日进行了现场检查验收。根据验收结果,现批复如下:
一、2007年12月9日,石柱县庆湾煤矿发生一起死亡2人的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按照渝府发〔2004〕105号、渝办发〔2004〕146号和渝经煤安〔2008〕15号文件的要求,石柱县庆湾煤矿进行了停产整顿,完成了停产整顿方案确定的整治内容,基本达到了《停产整顿矿井复产验收标准》和《重庆市区县小煤矿矿井质量达标准及考核评级试行办法》的要求。
二、在检查中发现该矿存在以下安全隐患:
1.矿井中央变电所无栅栏门及防灭火设施。
2.101回采工作面无防突管理牌板。
3.101回采工作面控顶密集间距过大,下出口支护质量差。
4.瓦斯监控系统存在夜间断电未运行的现象。
以上隐患必须及时整改,经你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