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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震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震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意见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8〕31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地震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8年5月20日

关于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意见
(省地震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以下简称农居工程)建设,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新时期防震减灾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的具体体现。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省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广大农村地区出现了新建和改造房屋的热潮,但由于大部分农民防震减灾意识淡薄,大多数农村房屋未经正规设计、施工,抗震能力普遍低下。根据对农村房屋抽样调查统计结果显示,全省有1/3的农村房屋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一旦发生5级左右的地震,将直接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地震局建设部关于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1号)精神,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进我省农居工程实施,逐步增强农村整体防震减灾能力,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依靠法制,依靠科技,通过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保障体系和技术服务网络,增强广大农民群众防震减灾意识,逐步改善广大农村群众居住条件,努力提高农村民居防震保安能力,全面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工作目标
  从2009年开始,农村新建、翻建改造房屋应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到2013年,完成全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农居工程。在其他地区建设一批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村和示范户,并逐步推广。
  到2020年,力争使我省农村房屋具备抗御6级左右、相当于各地区地震基本烈度地震的能力。
  三、工作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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