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启用行政许可专用章的通知
(闽司〔2008〕113号)
各设区市司法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我厅行政许可工作,维护省厅行政许可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提高行政许可工作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我厅决定启用“福建省司法厅行政许可专用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专用章用于以省厅名义制发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行政许可告知书、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等行政许可程序性文书,效力等同于厅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