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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申报单位在申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时,区县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要出具配套资金证明或关于配套资金承诺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 申报中央、市级财政支持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必须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项目申报单位委托具备相应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乙级以上(含乙级)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八条 新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项目的目的意义、实施方案和期限、技术路线和方法、投资概算、申请财政资金数额及使用方向、项目实施的保障措施、预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项目实施的风险与不确定因素等。
  续作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第九条 申报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市有关政策和支持方向,符合《天津市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天津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条 申报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要目标明确,治理工程重点突出,治理技术先进,实施计划可行,投资预算合理,具有较好的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 申报中央财政支持的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组织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按照重点、一般排序报国土资源部审批;申报市级财政支持的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组织立项审查。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中央财政、市级财政支持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委托具备相应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乙级以上(含乙级)设计资质的单位,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任务书编制项目设计,经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组织专家审查并下达设计批复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设计方案、投资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设计方案,组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施工;要努力采用先进实用技术,力求做到用尽可能少的投入,取得更好的治理效果。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市招投标的有关规定,对项目中应进行招标的工程,通过招投标确定工程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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