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对围绕我省优势主导企业配套生产零部件、半成品、供应大宗原材料的省外企业在我省设立销售公司(结算中心)并登记纳税的,企业所在地政府可根据企业对地方财政的实际贡献,在一定时间内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有条件的地方可规划建设配套加工产品销售公司(结算中心)基地,以优惠价格出售或出租给省外配套加工企业销售公司(结算中心)。对引进项目多、财政回报率高的配套加工产品销售公司(结算中心)基地,省财政在基地建设上给予地方政府一次性资助。
(二十二)对省外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企业在我省注册成立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在地政府可按拨入营运资金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省财政按照实际补助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地方政府资助。鼓励企业向驻在我省的银行类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对落实贷款并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财政专项资金优先给予贴息支持。
(二十三)对开发我省物流市场,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年营业收入超过2亿元的物流企业和石油、煤炭、化工、粮食等专业市场,企业所在地政府可根据企业对地方财政的实际贡献,在一定时间内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对地方建设专业化物流园区和物流基地的,政府出资成立的政策性担保机构为区内物流企业提供融资担保配套服务。
(二十四)对按照我省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在我省建设旅游景区、旅游设施、四星级以上(含四星级)旅游饭店,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内优先供地。企业在注册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标准减半征收。对旅游景区、旅游设施建设,省级旅游发展资金优先给予支持。
(二十五)对在我省投资设立专业金融信息服务、网络运营服务、增值服务、软件服务企业和自主开发网络游戏软件产品企业,企业所在地政府可根据企业对地方财政的实际贡献,在一定时间内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对地方建设服务外包示范园区或服务外包基地的,省财政通过专项资金优先给予支持;政府出资成立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应积极为园区或基地内的服务外包企业提供短期贷款担保服务。
(二十六)投资建设对俄农副产品、机电、轻纺、高新技术出口产品基地,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年出口额2000万美元以上,且年上缴税金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在大项目前期费用、外贸发展资金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对省外企业与省内企业合作在境外投资开发矿产、森林资源、能源及高新技术类项目,对利用境外资源在我省设立的加工企业,优先予以核准,并在外贸发展资金、政府信用贷款、贷款担保等方面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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