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在我省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以上的资源精深加工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方面可给予优先安排。对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不平衡的地区,省国土资源部门在全省范围内给予调剂解决。除哈大齐工业走廊、东部煤电化基地的项目执行相关优惠地价政策外,对其他地区新建工业项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且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用地,土地出让价格按不低于所在地等级对应工业用地最低限价标准的60%执行。
(十六)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以上、照章缴纳税收的资源精深加工项目,省级新型工业化资金、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大项目前期资金、对外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绿色食品专项资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资金、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财源建设专项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等优先给予支持。对于转移税收的企业项目,省级安排的各项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十七)对国际或国内同行业排名靠前企业,或具有资本、技术、品牌、市场优势的企业,且具备完整的增资扩建计划,确保地方财政收入增加的省外企业重组收购兼并我省国有企业的,地方政府可在债务分离、富余人员安置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不鼓励省外企业以牟取企业资源(土地)或非主营业务利益为目的并购我省国有企业的行为。
(十八)对科学利用土地资源、主导产业突出、单位土地面积产出率高、投资强度和税收贡献大、能源资源循环利用效果好的开发区,在用地、使用政府信用贷款和财政专项资金、政府出资成立的政策性担保机构提供贷款担保配套服务方面优先给予支持。
(十九)对产品销售收入在省外企业总部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鼓励企业以市场价格结算。地方政府应全面了解省外销售结算地的优惠政策,积极创造条件,支持企业为地方经济发展做贡献。税务部门应通过加强企业经营能力、纳税能力的综合评价和企业物流、资金流的信息监控分析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三、鼓励和支持省外企业对我省市场资源进行投资开发,并在我省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登记纳税的企业
(二十)开发我省装备制造优势主导产品、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企业,企业所在地政府可根据企业对地方财政的实际贡献,在一定时间内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围绕我省装备制造主导产品投资开发零部件和延伸加工等配套加工企业,对自建厂房的,企业所在地政府可按不低于建房款的3%给予一次性补助。有条件的地方可规划建设装备制造业配套加工基地,以优惠价格出售或出租给省外配套加工企业。对引进项目多、财政回报率高的装备制造业配套加工基地,省财政在基地建设上给予一次性资助。政府出资成立的政策性担保机构为入驻基地的省外配套加工企业提供贷款担保配套服务。